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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制度

山西农业大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施细则

时间:2014年01月07日 15:09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教思政厅[2011]1号)文件精神,健全我校校级、院级、班级三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进一步优化大学生的心理品质,促进当代大学生健全人格的形成和发展,提升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水平和质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山西农业大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施细则。

第二章 宗旨、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宗旨。

为全体学生提供科学有效的帮助和指导,促进其心理健康成长和自我潜能的充分发挥。

第三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总体要求。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思想政治教育和大学生心理发展规律,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心理咨询工作,提高学生心理调节的能力,培养良好心理品质,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协调发展。

第四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教育相结合。既要帮助大学生优化心理素质,又要帮助大学生培养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

(二)坚持普及教育与个别咨询相结合。既要开展面向全体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又要根据学生不同情况,开展个体心理咨询与团体心理辅导工作。

(三)坚持课堂教育与课外活动相结合。既要通过课堂教学传授心理健康知识,又要组织大学生参加陶冶情操、磨练意志的课外文体活动,不断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

(四)坚持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学生心理调适能力。

(五)坚持解决心理问题和解决现实问题相结合。既要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又要为大学生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第三章  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五条  山西农业大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检查和考核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全校心理健康教育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机构,挂靠学生工作部(处)。

第六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由学校党政主管领导任名誉主任或顾问;设一名主任全面负责中心的发展和业务工作;设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各一名,负责中心日常事务管理;一支四人以上的工作队伍专职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建立心理健康教育辅导站。辅导站挂靠学院分团委,至少选配一名心理辅导员,负责本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每个班级选拔心理委员一至两名,协助辅导员开展本班级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八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的制度。按教育部要求配备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专职心理咨询师,并聘任符合要求的兼职心理咨询师。

第九条  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本着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化、心理咨询队伍专业化的原则,通过专、兼、聘等多种方式,建立一支以少量精干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

第十条  确保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专项经费投入。心理健康教育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心理健康教育机构的正常运转,心理健康普查,心理咨询设备添置,组织专题辅导、讲座、报告,征订报刊、书籍、杂志以及师资培训等项目。

第四章  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任务

第十一条  要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开展心理辅导或咨询活动,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帮助学生处理好环境适应不良、自我管理困惑、人际交往障碍、交友恋爱挫折、考试紧张焦虑、求职择业矛盾、人格发展缺陷、情绪调节失衡、经济困难压力等心理问题,提高心理健康水平,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十二条  要不断完善和健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机制,丰富拓展我校心理健康教育“三级”联动机制,形成课内与课外、预防与干预、咨询与自助、教育与科研相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 

第十三条  要不断完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保障机制,保证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必需的工作经费和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科学研究和督促检查,定期总结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为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十四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中心健康教育规划;

(二)做好新生的心理健康普查工作;

(三)通过各种媒介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四)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必修课、选修课及讲座;

(五)开展团体心理辅导与个别心理咨询;

(六)实施心理危机干预,鉴别并转介需要到精神科就诊的学生;

(七)选拔并培训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员;

(八)组织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研讨;

(九)协助国家、省级心理健康教育部门和各学院做好相关的各项工作;

(十)面向社会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为促进全民心理健康,提升全民综合素质服务。

第五章  心理健康教育的渠道和环节

第十五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同时也是全体教职工,特别是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教师要结合教学工作过程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班主任、辅导员不仅要在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作用,而且要在增进学生心理健康、提高学生心理素质中积极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以课堂教学、课外教育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形成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

第十七条  在新生入学的第一学期开设一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公共必修课,在其他学期开设相关的公共选修课程,形成系列课程体系。要根据师资条件逐步增开与大学生素质教育、心理学专业知识有关的选修课程。通过课堂、讲座等形式传授心理调适的方法,介绍增进心理健康的途径,使大学生学会自我调适;使大学生掌握科学、有效的学习方法,自觉开发智力潜能、培养创新务实精神;培养学生坚强的意志品质和战胜挫折的信心;提高自我控制、有效调节情绪和情感的能力,从而消除心理困惑。

第十八条  科学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普查,进行科学规范的心理测试,运用心理测试量表、心理测量软件建立、健全学生心理档案,加强跟踪辅导,并对心理测试结果做出科学评价和利用。

第十九条  建立学生危机干预预警机制。加强自杀预防知识的宣传和教育,通过心理咨询热线、网络咨询等形式为全校师生提供紧急援助服务。通过新生心理健康普查,有针对性地开展危机预防工作。

第六章  心理健康教育的范围和方式

第二十条  在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中,要注意区分学生的思想道德问题和心理问题,要善于对学生的心理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辅导或咨询,遇到有疑难问题时及时主动地与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沟通联系,以便给有心理困惑、心理障碍的学生以及时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一条  要严格区分学生一般的心理困惑、心理障碍与精神疾病等特殊问题的界限。必要时要与专业卫生机构取得联系,邀请专家进行会诊,特殊学生要及时转介到医院诊治。 

第二十二条  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研究。积极组织参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科研与学术交流活动,为大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心理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有效方法和手段。 

第二十三条  心理辅导或咨询工作要通过个别咨询、团体咨询与辅导活动、心理行为训练、书信、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有针对性地向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辅导。

第二十四条 要充分利用学校广播站、校刊、校报、橱窗、板报等宣传媒介及第二课堂活动,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强化学生的参与意识;通过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健康、高水准的氛围,陶冶学生高尚的情操。

第二十五条  通过提高广大学生的认知水平,掌握心理应激规律,完善个性品质,帮助大学生对现实生活和自我成长的各种问题做出正确的、适度的心理反应。

第七章  心理健康教育队伍

第二十六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队伍的培养。专职教师的培训工作要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他们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所必备的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技能。各学院心理辅导员要定期参加专业培训和学习,争取在1-2年内实现心理辅导员持证上岗,确保心理辅导员的专业化。对班主任、辅导员及其他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干部、教师进行有关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普及培训。

第二十七条  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师的培训,经过培训提高,专职心理咨询师和兼职心理咨询师要逐步达到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心理辅导员是指专门负责所在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辅导员。心理辅导员由所在学院根据学校相关要求选拔并与学生工作部(处)共同管理。担任心理辅导员的老师应符合规定的基本素质和任职条件,必须遵守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各项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完成本职任务。

第二十九条  心理辅导员的任职条件为热爱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工作,有高度的爱心、责任心和奉献敬业精神。具有心理学、教育学或医学背景的教师或专职辅导员优先选用。

第三十条  心理辅导员的主要职责:

(一)遵守保密原则。心理辅导员对自己所从事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必须遵守保密原则;

(二)定期参加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的培训和督导,能够识别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并能恰当处理各类心理问题;

(三)参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的日常值班与心理咨询工作,协助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进行相关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四)策划、组织及实施学院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参与选拔并指导本院各班心理委员开展工作,督促其履行职责;

(五)了解本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及心理发展水平,对有一般心理问题的学生开展咨询,推荐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协助专业人员做好有严重心理问题学生的心理预防、转介及治疗工作;

(六)协助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做好新生心理委员培训和新生心理普查、建档及心理干预工作;

(七)每学期初对挂科生、有生活变故、贫困生等特殊群体学生进行心理排查及心理帮扶;

(八)每月定时汇总整理本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

(九)每月定期搜集本院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及时反馈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寻求专业解答;

(十)认真建立本院学生个人心理档案,并进行专项管理。心理健康信息不列入学生考评指标,每届学生毕业后及时销毁所有材料。

第三十一条  心理辅导员的选聘。

各学院依据自身情况与学校要求,确定人选,填写《心理辅导员情况登记表》提交到学生处,经审核批准并进行专业培训后上岗。

第三十二条  心理委员是协助学校开展各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学生干部的统称。班级心理委员由所在学院选拔并统一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学生工作部(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的督导,自动成为大学生健康心理自助协会成员。担任班级心理委员职务的学生应符合规定的基本素质和任职条件。全体心理委员必须遵守学校与学院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心理委员任职条件:

(一)思想素质好,学业良好,热爱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二)心理健康,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能够热情为同学服务;

(三)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和人际沟通能力,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四)关心他人,富有爱心,观察敏锐;

(五)个人心理健康的普查结果符合担任心理工作学生干部所具备的心理素质;

(六)能够付出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各项活动,包括培训、宣传、咨询室值班等,参加心理学相关培训(含心理学课程)累计不少于40学时;

(七)无成绩不合格现象、无违纪行为;正在任职的心理委员,如有上述行为,应予以调整。

第三十四条  心理委员工作职责:

(一)心理委员需积极参加各类心理知识普及讲座及专业培训,不断提升自身心理素质;注重维护自身的心理健康,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心理委员应充分了解学校为学生提供的各类心理服务(个体咨询、团体辅导等)的内容及方式等。当所在班级同学需要心理帮助时,能够及时、准确提供帮助信息。自己遇到问题能积极主动地寻求心理帮助,在广大同学中发挥良好的示范引导作用;

(三)心理委员应面向广大学生宣传普及心理健康基础知识。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并积极探索提高所在班级学生的心理素质、创新能力等的途径和方法;

(四)心理委员要有针对性地、有计划地协助学校、学院组织开展心理素质教育活动及所在班级的心理建档工作;

(五)心理委员要能够与老师、同学保持良好的关系;本着真诚、热情、尊重、保密的工作原则,了解同学心理状况,倾听同学心声;尽早发现学生中出现的心理危机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给班主任、辅导员、学院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各学院心理委员要形成月报告制度;。

(六)心理委员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同学隐私。

第三十五条  班级心理委员选拔、培训与考核程序。

(一)班级心理委员应包含1-2名心理委员(男女各一人)。

(二)班级心理委员的选拔由所在学院按自荐、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完成。

(三)心理委员均需参加心理委员培训。培训分两次:第一次为新生入学第一学期的入职培训;第二次为大二第一学期校选课“大学生朋辈心理辅导”的系统培训。

(四)班级心理委员每届任期一般两学年(含试用期),可连任。试用期一般为一个学期,在试用期内,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对其任职条件进行评定,并向其所在学院反馈评议意见。

(五)心理委员产生后,须及时报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备案,接受相应的培训和专业评议。

(六)心理委员接受所在学院的管理和考核。

第八章  考核评比和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评优制度,定期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开展突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三十七条  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的教师纳入教师岗位序列,承担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学、科研和参加心理咨询的工作量,纳入年度考核工作,并根据岗位需要和本人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量及具备的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人员的工作要给予一定的工作报酬或计算工作量,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三十八条  每学年,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对各院心理辅导员的工作情况做出考核意见;心理辅导员的工作情况及教育成效,将作为各学院学生工作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十九条  班级心理委员的表彰和奖励。每年于“5·25”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月期间评选校级优秀心理委员,进行表彰并颁发优秀心理委员证书,并对其中成绩表现突出的优秀心理委员授予“心灵使者”称号。各学院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认真进行评选,促使评选活动切实起到促进心理健康教育三级网络体系建设的作用,要通过这项工作达到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