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官方网页版实验室管理办法(修订)
(2024.06.06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院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场所,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院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服务教学和科研的能力,根据《山西农业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结合开云官方网页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实验室,是隶属于学院管理,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实验、技术开发的教学和科研场所,包括各类实验用房、温室及其他教学科研设施。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以本为本的高等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培养学生实验操作技能和科学研究能力,积极开展科研和科技开发工作,为学院教学和科研服务。
第四条 学院统一调配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提倡实验室之间相互协作,互通有无,反对本位主义。
第二章 体 制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学院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采购、运行机制、人员配备等重大问题由学院研究决定,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后实施。
第七条 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全面负责实验室管理工作,系主任负责所辖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危化品库房由党政办负责管理。
第八条 院党政办负责对接校财务资产部、规划合作部、教务部及研究生院安排部署的与实验室管理工作有关的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仪器设备采购、资产登记、维修保养和报废处置;
(二)根据经批准的实验教学消耗材料购置计划,进行采购和分发;
(三)负责危险、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和分发;
(四)检查、督促实验室的安全和卫生管理;
(五)负责学院年度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中有关实验室数据的填报工作;
(六)负责对实验室的仪器使用、安全卫生、仪器检查的相关记录进行定期检查。
第九条 各系主任对所辖实验室全面负责,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实验室配备和主要使用领域,确定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资产设备管理和安全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根据各学期教学计划,组织制定本系实验室承担课程的实验教学计划;
(三)根据实验教学需求,组织制定并审核实验教学经费支出计划;
(四)制定各实验室使用与管理的实施细则,报学院审批后实施。
(五)定期核查实验室仪器设备状态,填写《实验室仪器设备状态记录表》,报院党政办备案。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与调整列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由学院统筹考虑,要形成规模,提高效益。规划过程要兼顾环境、基本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经费投入等综合因素,避免“小而全”和重复设置。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仪器设备要依据规划方案纳入各类专项建设项目;一般仪器设备的运行、维修费纳入学院日常教学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由学院统一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其收入应全部用于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保障。
第四章 任 务
第十三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院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和材料,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 各系要制定实验室开放使用方案,最大限度地为学生课余实验和实习创造条件,加强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同时做好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其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正常开展。
第十六条 在保证学院教学和科研的前提下,努力开发大型仪器设备的功能,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使用办法,实现大型仪器设备优化管理和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学校和学院制定的各项实验室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各实验室要负责对实验人员、学生进行操作常规的培训和安全教育与管理,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提高实验室管理工作水平。
第十八条 实验室严格执行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登记、安全检查登记、仪器设备基本情况的检查登记。
第十九条 实验室在科研教学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有毒气体要经过处理后再排放,对化学实验后废酸、碱及有害废弃物要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容器、标示,定期集中处理。
第二十条 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实验室中发生事故被剧毒、易燃、爆炸品、易制毒类物品被盗或发生事故时,当值实验室使用人员或实验室责任人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和上报。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山西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山西农业大学放射性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山西农业大学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山西农业大学消防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把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项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学院,经学院确认后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以尽快排除隐患,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管理,要严格按照《山西农业大学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山西农业大学实验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系要根据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编制年度或学期实验用品材料需求计划,经系主任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落实使用登记制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三落实”(专人管理、维修、使用);“四建立”(使用、保养、检修、事故记录)的制度,并建立技术档案。
第二十五条 校内单位借用实验室一般仪器设备,须由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并通过仪器设备保管人办理借用手续,并做好仪器的归还后的检查,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一律不准外借。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按照《山西农业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报废,凡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主要部件已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报废申请表,由系和党政办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提出报废鉴定意见,报财务资产部审批同意后报废。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和其他事故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及时向系主任、党政办和分管院领导报告,并追查原因,填报《仪器设备事故报告单》,按照《山西农业大学仪器设备和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评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对相关人员进行奖惩,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开云(中国)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开云(中国)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